时间: 2024-08-22 04:46:21 | 作者: 硒鼓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们制定了《市级行政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健全市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保障市级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晋财资〔2022〕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二、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不含专业类设备。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市级行政单位购置单项通用设备价格超出3万元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实物量标准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四)使用年数的限制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的时间。已达到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仍可接着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五、本标准资产品目中所列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市级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可以配置非信创设备,对有特殊需要采购非信创设备的,需进行充分评估论证,经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配置。
六、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应接着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做正常更新配置。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通过逐年新增资产配置解决。
七、市级行政单位需要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先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程序配置。
九、本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2.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内网和外网的工作人员每人可配置2台台式电脑,总数原则上不可以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0%。
2.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打印机带网络打印功能)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5%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含红黑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总数不允许超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按需要配备,总数不允许超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不足1台的按照1台配置.
3.本表中所列“经常使用”是指使用年数的限制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但尚可接着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接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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