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03 08:53:14 | 作者: 复印机
央广网上海4月27日音讯(记者周洪 通讯员邱悦)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维护日”当天,上海高院宣判了一同损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诉案,上诉人上海某轿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运用未授权软件,被判补偿140万元。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是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NX系列软件系为用户的产品设计及工艺流程供给数字化造型和验证手法的软件,在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7月,西门子公司向上海市相关文明法律部分告发,上海某轿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装置运用了未经西门子公司授权的NX软件。文明法律部分接到告发后,对上海某轿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查看中发现,该公司技术部32台电脑中有8台装置了没有通过授权的NX软件8.5版别,软件装置时间是2012年10月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也供认系因工作需要从网上下载、装置了上述软件的破解版。据此,西门子公司以上海某轿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略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丢失人民币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上海某轿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立马中止侵权并补偿原告经济丢失人民币140万元。一审判定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上海某轿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称,西门子公司的NX8.5软件挂号日期是2012年10月8日,而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软件装置时间是2012年10月1日,涉案软件挂号日期晚于被控侵权软件装置日期,“侵权”不符合逻辑。别的,西门子公司索赔金额应该根据其实践丢失的金额,而不应该根据案外人出售或购买涉案软件的价格。在没有依据证明西门子公司的实践丢失和上诉人获利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补偿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一审法院判定的补偿数额过高。
上海高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某轿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2012年10月1日开端装置并运用被控侵权软件,并且在被上诉人西门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发送侵权正告函后,仍未删去被控侵权软件。运用被控侵权软件期间,上诉人曾于2012年11月2日以人民币17.7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某计算机信息技术公司处购买过正版的NX7.5软件。
上海高院以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结之日起主动发生,软件挂号日一般晚于开发完结日,被控侵权软件于涉案软件开发完结后挂号前装置并无不合逻辑之处。上诉人下载、装置、运用NX8.5破解版软件的行为现已构成对西门子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损害,理应承当对应的侵权职责。关于补偿金额,鉴于上诉人曾以人民币17.7万元的价格购买过正版的NX7.5软件,而本案中其装置、运用的8套侵权软件为该版别升级版,价格理应不低于该价格;一起上诉人曾购买过正版NX系列软件,应当知道该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并且在西门子公司发送侵权正告函后仍未删去被控侵权软件,片面歹意较大;上诉人侵权继续挨近三年,对计算机软件侵略权力的行为而言期间较长;上诉人公司规划相对较大,因侵权所获利益理应比较来说较高,归纳以上要素,一审判赔140万元的金额合理有据。上海高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手机微信扫码
访问微信公众号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