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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关你的钱袋子官方发布多条风险提示

时间: 2024-07-07 08:23:53 |   作者: M6米乐APP下载

  近期监测发现部分不法分子冒用银保监会(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名义,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等,号称官方回款渠道引诱P2P网贷机构出借人缴纳保障金实施诈骗。针对相关情况,银保监局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中国银保监会未设立或授权设立P2P网贷机构回款渠道,有关网贷回款信息请通过网贷机构官方渠道或当地网贷整治办获取确认,切勿轻信不实信息。

  二、中国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不会向消费者索取费用或者要求缴纳保证金。

  三、金融消费者在选择金融服务时,注意甄别服务主体是否取得金融业务许可,应当选择正规机构或渠道获取金融服务。

  四、金融消费者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要轻易将身份证件号码、账户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关键信息告诉他人,注意不要随意点击或扫描来源不明的链接或二维码。发现个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请及时更换账户密码,或联系开户银行进行挂失、限制交易等临时管制措施。

  购买保险是现代社会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市场繁荣和人们风险意识增强,保险产品与个人、社会愈加息息相关。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风险,减少保险消费纠纷隐患,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理性投保意识,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3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掌握理性投保的五个注意要点,增强个人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一注意: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购买保险第一步,就是要认清保险机构资质。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可登录银保监会官网-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查询。要特别注意的是:以“xx互助”“xx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如有互助计划、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以互助保险名义或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二注意: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均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消费者应当清楚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什么、不保什么、保费缴纳、保险金如何赔偿等,切勿“望文生义”“一勾到底”或是随意跟风购买,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虚假宣传等风险。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线下购买或是在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均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三注意:积极配合可回溯、“双录”、回访等环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金融机构销售“双录”等规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可回溯、“双录”、回访等规定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告知、如实答复回访问题,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四注意: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侧重不同,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等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五注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

  消费者要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近年来,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推出“代理退保”“修复征信”等所谓“代理服务”诱骗消费者,名为代理维权,实则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江西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修复征信”陷阱,防范相应风险。

  陷阱第一步:非法“代理维权”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论坛、微信朋友圈、网购平台、短视频等渠道,冒充法律工作者或业内专业人士骗取消费者信任,打出“代理退保”“修复征信”“逃废债务”“全额免息”等幌子,发布帮他人代理成功退保退息、修复征信、逃废债务等“成功”案例,诱骗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

  陷阱第二步:向消费者收取高额的“代理维权”咨询费、手续费,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险合同、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重要身份信息和敏感金融信息。

  陷阱第三步: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怂恿或替代消费者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并使用固定的投诉举报模板、话术,以消费者代理人身份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陷阱第四步:阻止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正常联系,怂恿或替代消费者采取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对金融机构施压。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甚至采取诱骗、恐吓等手段阻止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正常沟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风险一:纠纷解决遭阻碍。“代理维权”的组织或个人对法律及合同条款解释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其解释引用经常有明显错误甚至突破法律底线,不仅侵占消费者正当的维权渠道和资源,阻碍消费纠纷正常解决,还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风险二:信息泄露隐患多。“代理维权”的组织或个人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及被非法利用的风险。有些甚至擅自、恶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申请信用卡等。如果消费者想终止代理协议,还可能遭到频繁骚扰、恐吓。

  风险三:费用增多负担重。“代理维权”的组织或个人除收取高额的咨询费、手续费外,还可能通过掌握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截留侵占资金。同时,非法代理退保会使消费者处于退保后无保险保障的状况,而非法代理信用卡维权则一般采取拖延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进行,导致消费者承担逾期滞纳金及罚息等不利后果。同时,“代理维权”组织在代理退费失败、征信修复失败后,可能不予退款或直接跑路失联,消费者前期支付的高额咨询费、手续费也无法退还。

  风险四:征信污点影响大。当前,贷款、信用卡使用记录等均已纳入征信范围。如果消费者轻信“代理维权”组织或个人教唆,采取暂停或拒绝还款等行为,很可能因逾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对后续申请银行贷款、买房、买车甚至就业等产生不利影响。

  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修复征信”陷阱,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二是拒绝非法代理维权行为。非法代理维权组织或个人以“代理维权”之名,捏造事实、违背合同约定,不仅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甚至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消费者应珍惜个人信用,警惕参与非法“代理维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投诉举报。三是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机构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主张民事权益。若消费者未能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仍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请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防止个人信息外泄。消费者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金融信息和家庭信息,避免出现信息外泄、信息盗用等风险,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日,山西银保监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一个非法营业网点进行了查处。该网点办公场所有“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标识,并办有“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但并未取得《保险中介许可证》。该网点的不法人员拨打保险消费者电话或发送短信,谎称自己为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受中国银保监会委托,处理客户对保险分红收益不满的投诉,需要保险消费者携带身份证、保单和本人银行卡到该网点办理分红核算及补偿等事宜。待客户上门后,该网点不法人员诱导保险消费者直接在保险公司APP或官方公众号在线办理保单贷款,签订“分红服务协议”,并将贷款所得款项转入不法人员指定账户。

  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和财产安全,结合以上案例,银保监局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牢记以下几点:

  一是务必提高警惕。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不会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开展所谓的“保险分红补偿”业务,且此类骗局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诈骗,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保险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保障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谨防不法分子冒充监管部门实施诈骗。如接到相关电话,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官方途径向保险公司或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核实并反映情况;遭遇诈骗造成损失的,应保留相关证据、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甄别非法机构。客户在接到类似前述案例的短信或电话后,可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官方渠道核实机构营业场所是否为保险公司地址,相关人员是否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切勿轻信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个别机构工商登记的公司名称中虽然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但在未取得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中介许可证》前,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若其销售非法理财产品等,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广大消费者可登录中国银保监会官方网站,点击页面左下角“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

  三是远离高利诱惑。为了骗取资金,不法分子会以“无风险 有担保 高收益”“稳赚不赔”“保本高回报”等噱头进行宣传许诺,且在集资初期通常会通过“以新偿旧”方式按时足额兑现,以吸引更多的集资人。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谨慎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不受所谓的“高额回报”蒙蔽,不与所谓的“代理人”签订任何私下协议,不轻易将所持保单、个人身份证件等出示或委托他人,以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退保”或“被理财”。通过手机APP办理投保、退保、保全、保单贷款等业务时,要确保自身充分知晓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避免造成损失。

  近年来,随着数字金融业务蓬勃发展,互联网保险产品因选择性多、投保方便快捷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平台服务的同时要注意:

  一、选择正规互联网平台投保。消费者选择互联网保险产品时,应注意核实投保平台的销售资质,切忌盲目选择导致上当受骗。

  二、请勿点击各类不明链接。消费者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不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或随意扫描二维码,以免个人重要信息泄露、银行账号被盗或资金受损。

  三、切勿轻信高额回报的保险产品。消费者不要轻信互联网保险产品“高息”宣传,要认清保险的首要功能是风险保障,避免遭遇非法集资骗局。

  四、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保障责任、保险期限、责任免除等重要产品信息,根据自身保障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购买合适的产品。

  五、认真填写投保信息。消费者在投保时应仔细浏览页面,认真查看交费方式、自动续保等是否存在“默认勾选”的情况,避免陷入“捆绑投保”或“自动续费”等套路。

  六、选择正规渠道依。若发生消费纠纷,可以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热线等官方渠道反映诉求,也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问题。切勿通过网络不法分子等“代理维权”,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资金受损、失去保险保障,甚至遭受诈骗的风险。

  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金融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被强制贷款分期、搭售保险,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郑重提示消费者:

  一是了解政策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81号)要求金融机构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当消费者上述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依。

  二是关注经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当汽车经销商在售车过程中向消费者推荐或要求分期贷款购车时,请消费者关注与其合作的放款金融机构是否持有金融许可证,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购买车险时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

  三是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如有经销商在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如何购买相应保险产品方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存在诸如“全款无货 分期有车”“全款价高 分期优惠”、捆绑出售保险套餐时,请通过正规渠道向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咨询、查询,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拨打12378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期,我会监测到有不法网站假冒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带有“银保监会认证”“中国银保监会”等不实信息内容,并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名义实施诈骗。上述诈骗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监管机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4期风险提示,提示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如发现此类涉嫌诈骗犯罪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一、中国银保监会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所谓回款渠道,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请立即报案或反映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任何“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渠道。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各银保监局作为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监管机构职责,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会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名目费用。若有以“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认证”等名义,或自称中国银保监会、某银保监局的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假借监管权威要求转账、汇款、交费等行为,消费者要保持高度警惕,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当地银保监局反映,中国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联系电话可通过官网查询,相关情况也可通过拨打12378热线反映。

  二、中国银保监会多次提醒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套取信息、转账、收费等行为,通过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

  不法分子常常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名义欺骗群众,编造“成功案例”,利用消费者急于回款、挽回损失等心理,以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消费者要谨防“回款”类诈骗侵害。

  我会多次发布过有关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被不法分子套取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小心不明身份人员提出的转账、收费、充值要求,防范连环诈骗套路;对不明来源的“小道消息”“内部消息”以及网站信息、微信群信息等网络平台传播的非官方发布信息,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误入骗局,受到“回款”类等各种诈骗手段的侵害。

  类似的诈骗手法有针对P2P网贷机构出借人的“回款”诈骗、“官方回款”诈骗以及“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解债上岸”“代理退保”“白条代偿”“银行直存”等,均是利用消费者急于解困、急于挽回损失等心理特点,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性借贷观念,通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强制捆绑搭售、误导销售、砍头息等“套路”行为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有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等类似“套路贷”行为;在保险营销中,有以“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行为。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在贷款营销中,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如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所谓“零息”名不副实。比如借款人有的遭遇了砍头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

  在保险营销中,保费交纳前轻后重、层层递增等“套路保”行为也是以“优惠”之名进行诱导。比如片面宣传“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以“零首付”等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或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有的消费者就因所谓“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已十分普遍。部分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暗藏各种“套路”,给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使一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

  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一些机构或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对消费者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比如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比如,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用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真收费,假代还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此外,从广大消费者角度,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作出以下提示。

  一、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应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了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借贷有成本,应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在不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树立诚信意识,不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三、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提高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对产品或服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渠道反映,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更不要轻信“退保理财”等说辞。

  四、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近期,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其购买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到期后,因身体健康原因触发给付条件,后在申请续保时被拒保。对此,向保险消费者发出风险提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明确,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团体保险业务除外);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重新申请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同意,缴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重点关注保险条款是否有“不保证续保”的表述。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新产品等,令消费者面临不能续保的风险。针对健康保险产品,消费者应在购买前重点就该条款询问保险公司客服或销售人员。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和投保须知,着重了解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特别约定、责任免除、理赔条件、退保约定,保费交纳方式、等待期设置,以及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选择保费支出与自身风险、经济实力匹配、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

  近年来,一些添加含金(银)箔金(银)粉类的食品在市场上频频出现,部分商家把“食金”当成营销噱头。部分消费者出于猎奇和炫耀心理,把“食金”当成一种时髦和身价的象征。事实上,金不是人体必需元素,没有任何营养价值。如果食用量较大,会影响消化或者造成肠胃不适,严重的还会危害身体,甚至危及生命。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早在2001年,金箔就被原卫生部明令禁止加入食品中。2022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同时,各级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银行机构信贷资金通过各种形式用于生产、采购、销售、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严禁保险机构承保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相关风险或损失,对被保险人生产、销售、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付。

  要自觉“食金之风”,正确认识含金(银)箔粉食品的安全隐患以及“食金之风”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共同建立戒奢尚俭的良好社会风气。

  近来,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推出“代理投诉”“修复征信”“解决债务”“代办大额信用卡”等所谓代办服务,诱骗消费者委托其代办金融业务,并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等敏感信息。

  个人金融信息与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高度相关,一旦泄露可能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掌握的个人金融信息实施精准诈骗、擅自刷卡转账,有的甚至恶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申请信用卡等。江苏银保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范非法代办业务给个人信息安全埋下隐患。

  一是拒绝非法代理维权、代办业务行为。消费者应珍惜个人信息,警惕参与非法代理维权、委托代办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不轻信虚假承诺,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主张民事权益。若消费者未能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通过投诉、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重要信息。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不要轻信在银行营业网点以外遇到的所谓“贷款推广人员”或“银行贷款工作人员”。

  三是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消费者在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务必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以防被挪作他用;在丢弃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金融业务单据前,务必要先完全撕碎或用碎纸机销毁。切勿将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切勿随意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金融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银行机构工作人员、警方都不会要求消费者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验证码或向来历不明账户转账。一旦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要及时通过正规渠道报警,确保个人账户和资金安全。

  当前消费信贷“红海”竞争抢客,“新市民”和青少年成为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重要目标客户群体,时有消费者投诉反映过度授信、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或违约金高、暴力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为促进“新市民”的金融需求得到高质量满足,提升金融服务均等性和便利度的同时,保护“新市民”群体和青少年群体的合法权益,防范消费风险,山东银保监局作出以下提示:

  “新市民”和青少年群体要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念,不提倡“借贷消费”和“超前享受”等行为,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确有贷款需求时,要通过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贷款签约前,要知悉贷款的息费标准、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的宣传。

  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签订合同、风险须知等重要文件时,不签“空白合同”,不要随意授权,不能“一勾到底”。对不明的电话、短信、网络推销,要时刻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重要信息,防范诈骗风险。

  若对金融机构的产品或服务有异议有纠纷,应通过正当渠道如实客观反映情况、提出合理诉求。可以直接与金融机构平等协商,也可以通过纠纷调解组织化解等。切勿轻信社会上一些“逾期铲单”“征信修复”“减免息费”等宣传广告,不要把个人信息轻易提供给所谓的“代理维权机构”,更不要参与到编造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等“恶意”投诉行为中,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

  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相继出台制度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行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对易出现纠纷的渠道、产品和人群等重点领域的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

  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主要是银行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方式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和保存有关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目前,实行可回溯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简称专区“双录”)。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二)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一)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管理提出了系统性的规范要求,包括销售专区设立、销售业务操作流程、公示销售人员资格、统一服务话术、产品信息查询、规范产品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录音录像管理等方面;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二)按照有关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同时,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时,应在自助终端等设备的初始页面明确提示消费者此次购买保险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完全由消费者自主购买,并突出提示“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由消费者点击确认。

  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有关金融产品时,要充分重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一)认真了解产品信息,重点关注风险提示。仔细查看“销售专区”“销售专柜”“录音录像”等标识,认真对待可回溯管理中每一个环节,关注相关提示。

  (二)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要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意见,如果销售人员作出任何与需要签字确认的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可主动要求将其纳入可回溯管理或采取书面声明等其他方式进行固化,以便后期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三)充分展示有关证件等信息,语言表达要清晰。消费者要根据有关操作要求和提示,充分展示自己的身份证件等信息,回答问题或作陈述时要吐字清晰,以保障录制的视听资料可明确辨识相关内容,便于以后维权时能真实还原销售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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